台灣符合「美國列島區」的規範
【前言】
台 灣完全符合列為美國列島區(Insular Area of the United States),許多的國際法學者或專家可能會嚇下一跳,面對這樣的議題,肯定必須有法理依據,符合「美國列島區」的規範條件,可是另外的深層意義,就是 台灣人民應該有資格享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以及「共同國防」上的照顧,正如其他列島區未合併領土居民一樣。
◎本議題的法理依據
緣由: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但是在條約內並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
美國國務院在一九七零年知會參議院:「台灣與澎湖還沒有經過任何已經存在的國際法(事務)處理,這些地區的主權是一個尚未確定的問題,將來必須依靠國際事務方式的解決方案來處理。」
雖 然包括美國智庫的部分學者跟許多中國御用學者,總是根據民族感情因素,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在實際上,截至今日為止,美國政府並沒有任何文件明 確或証明台灣與澎湖是歸屬於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上,自從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已經變成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祇是被美國軍事政府委託有效管轄台灣澎 湖而已,甚至在一九五四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都是將金門馬祖排除在外,就連一九七九年的「台灣關係法」也不例外。
再者,如果仔細 探討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根據該條約中第二十六條,引申的日本與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所簽署的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台北 和約」,我們不難理解,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內涵與意義,也了解為何一九七九年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斷交後,要立 刻通過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原委,綜合以上,美國從來不承認也不同意台灣被強行併入中國領土的論點。
一九七二年中美「上海公報」的 一段話,常常被國際媒體誤會與錯誤解釋,這段話是:「台海兩岸的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 國的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事實上,這僅僅是美國的「認知」而非「承認」,很不幸的,國際媒體或親中團體常常混淆視聽,故意把其意思曲解,把 「認知」說成「承認」或「接受」,很顯然地,這是嚴重的誤導與誤解美國的立場與政策。
縱然北京政府的許多政府官員都認為台灣是中國叛亂的一省,但是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以來,從來沒有一天統治或管轄過台灣與澎湖。
◎探討美國列島區成立的緣由
現在檢視美國五種不同列島區的規範與條件,台灣是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的條件規範,下一個步驟,應該採取行動,要求美國釐清與台灣的真正國際關係。
美國管轄下的列島區分成「未合併領土」與「獨立自由國家」,而這些較大列島區取得方式各有不同,以下是各種未合併領土的主要列島區的成立方式分析:
● 第一類:因征服而獲得的地區。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的巴黎和約裡,西班牙將波多黎各、關島以及菲律賓割讓給美國,而且西班牙將古巴「懸空割讓」, 沒有指定收受國。後來菲律賓與古巴在美國協助下獨立建國,但波多黎各與關島變成美國管轄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二類:因購買而獲得的地區。一九一七年美國向丹麥購買維京群島,換句話說,丹麥將其財產維京群島的領土主權出售給美國,維京群島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三類:因協議而獲得的地區。一九零零年英國與德國宣布放棄對薩摩亞的領土主張,隨後薩摩亞當地酋長們與美國協商,將薩摩亞哥割讓給美國,事後,於一九二九年由美國國會給以確認,成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 第四類:因聯合國託管後,變成美國海外邦聯(Commonwealth of United States)。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接受聯合國委託治理北馬里亞那群島,使成為聯合國託管區;在一九七六年美國國會通過相關法律,同意協助北馬里亞那 群島未來成為美國邦聯關係,事後,該地區於一九七七年完成制憲,相關官員在一九七八年一月起正式就職,並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由總統正式宣佈第五五六四 號命令,成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五類:獨立國家但是保持與美國密切關聯,因為這些地區並非未合併領土,如:帛琉、馬歇爾、麥克尼西亞本文暫不討論。
美日開戰後的台灣軍事歷史
美 日太平洋戰爭時期,所有對日屬台灣的軍事攻擊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是美軍一連串對台灣激烈轟炸的開端,中華民國軍隊從沒有參 加;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於日本廣島、長崎投下兩顆原子彈後八月十五日日本同意無條件投降,為了顧及當時居住在台灣的人民與居民絕大多數是華裔血 統,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九月二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蔣介石元帥代替美軍實施佔領台灣,並代理接受日軍投降事宜,在詳讀該命令以後,根據戰時國際法, 有一個關鍵的問題:「誰是主要佔領權國?」
唯一的答案是:「美國」,事實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已經明確確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在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規定:「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之下係屬於佔領」,不是「併吞」。
有關台灣戰後國際地位的處置法理關係都是根據上述的公約或條款事實。
台灣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
一 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所簽署的巴黎合約是形成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主要根源,經過美國最高法院確定,這是因為美國是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包括 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這種戰後情況與拿破崙時代的軍事佔領就是「併吞」(Annexation)完全不一樣,現代的戰爭慣例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 轉主權」。
由以上可以說明了解,從一八九八年開始,能夠符合美國列島區的要素有三:
一、因美軍的征服。
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
三、因和平條約被割讓。
一旦符合這三項要素,則自動成為美國列島區,並不需要美國國會有任何動作。回頭檢驗台灣,我們發現台灣完全符合這三項要素。
在 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甚至往後好幾年,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而且以後美國所承認之「平 民政府」都是經過好幾年之後才分別成立,這些地區的共同點是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這是一般研究者比較容易忽略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結束 軍事政府的管轄時後肯定會有相關文件證明。
台灣澎湖到底是割讓給誰?
一直以來有許多的學者與研究都著重於在舊金山和平條 約裡日本放棄台灣可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而且台灣與澎湖也沒有割讓給美國,這是真的。雖然如此,在和平條 約有沒有指定收受國,是另一個議題,重要的意義是:如果在和平條約裡指定收受國,等於是授權該收受國在其佔領的領土,協助該佔領地區建立平民政府。
在和平條約裡未指定收受國得情況下,被割讓的領土是被置放在主要佔領權管轄之下,這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或稱「暫定狀態」;這是因為基本上軍事佔領只是一個過渡時期,在政治上也只是「暫定狀態」。
為 了更清楚的說明這一點,佔領者是因為軍事征服而佔領,因此這佔領地的管轄著被稱呼為「軍事政府」,直得注意的是:主要佔領權的管轄並不會因為和平條約的 簽署而結束,而是會繼續到被其他法律安排或制定,給予取代軍事政府才會結束。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的管轄也不可能因為民主選舉或所謂政黨輪替而變成合法 平民政府,這一點是國際戰爭慣例法明確規範,因此,管轄統治台灣的當局不必創造國際上無人認可之可笑口號,所謂「中華民國是台灣」,將來必定被國際恥笑。
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台灣
今 日的台灣仍然停留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是毫無疑問,而美國政府體系規定:美國總統是美國軍方的統帥。目前眾所皆知,美國總統不贊成台灣獨立,根 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確實不是主權獨立國家,畢竟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在戰後移交給台灣或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只不過是 「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代理」,同時也是一個「流亡政府」。
目前有許多國際法學者以及專家,已經發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流亡政 府」,可是卻忽略了台灣其實是完全符合列入美國列島區條件的地區,台灣是符合美國列 島區第一類之三個要素,那就是:台灣是經美軍征服、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被割讓。所以台灣百分之百符合這條件,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 毫無疑義。
[結論]
我們即將依此,再度向美國國會管理本項事務的資源委員會列島事務司(Office of Insular Affairs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Resources ),提出疑問並且強烈要求,該司應該積極研究,美國憲法適用於台灣澎湖地區之情形。
作者: 林 志 昇、何 瑞 元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小 組
<轉: http://www.taiwanus.net/roger/roger_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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